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法問答集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一、本次修正公職人員之範圍與舊法有何不同?
二、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為何需要納入新法公職人員之範圍?
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是否受本法之規範?
四、除第2條第1項共11款之公職人員為本法之適用對象外,是否尚有其他應適用本法之對象?
五、公職人員本人或其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之非營利事業,是否成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是否僅限於公費助理始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七、本法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所指為何?
八、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後,需踐行何種程序?
九、公職人員若有應自行迴避卻未迴避,相關機關應如何處理?
十、本法請託關說禁止之規範對象及禁止關說範圍為何?
十一、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是否仍受交易行為禁止之規範?
十二、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是否受補助行為禁止之規範?
十三、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2款所稱「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所指為何?
十四、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4款所稱「公定價格交易」所指為何?
十五、「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得不受本法交易或補助行為禁止之適用,所稱一定金額為何?
十六、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是否即不受本法之規範?
十七、機關於調查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有無違反本法時,如遭受調查對象拒絕配合調查時,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