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移動性污染源-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稽查管制計畫
管制對象:逾期未排氣定檢、高污染及有污染之虞機車
執行期程: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
執行方式及成果:
- 加強路邊攔車檢驗排氣之執法強度(含通知到檢):不定期於本市轄內交通要道執行路邊攔車排氣檢測或辦理通知到檢作業,排氣經檢測不合格,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45條、第66條或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至60,000元的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統計114年1月1日至8月31日止,共計攔檢(含通知到檢)725輛次,經檢測不合格告發裁罰190件。
- 平信催檢通知:透過環境部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將逾期未排氣定檢之機車,寄發平信催檢通知,統計114年1月1日至8月31日止,共寄發21萬3,501件。經通知後仍未完成定檢,則依法告發裁罰。
高噪音車輛管制
執行對象:行駛於本市之高噪音之機動車輛。
執行期程: 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
執行方式及成果:
路邊攔檢:聯合本市警察局及監理單位於每週五、六夜間時段,在本市易飆車路段,且符合「機動車輛噪音量測方法」規範之場地執行攔車檢測噪音車作業,統計114年1月1日至8月31日止總攔車數為4,324輛,現場查獲改裝噪音車輛計39輛,均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