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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移動性污染源-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稽查管制計畫
管制對象:逾期未排氣定檢、高污染及有污染之虞機車
執行期程: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
執行方式及成果:

  1. 加強路邊攔車檢驗排氣之執法強度(含通知到檢):不定期於本市轄內交通要道執行路邊攔車排氣檢測或辦理通知到檢作業,排氣經檢測不合格,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45條、第66條或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至60,000元的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統計1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共計攔檢(含通知到檢)735輛次,經檢測不合格告發裁罰143件。
  2. 平信催檢通知:透過環境部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將逾期未排氣定檢之機車,寄發平信催檢通知,統計1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共寄發8萬7,591件。仍未定檢再寄發雙掛號限期改善通知,經通知後未於期限內完成定檢,則依法告發裁罰。

 

高噪音車輛管制
執行對象:行駛於本市之高噪音之機動車輛。
執行期程: 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
執行方式及成果:

  1. 路邊攔檢:聯合本市警察局及監理單位於每週五、六夜間時段,在本市易飆車路段,且符合「機動車輛噪音量測方法」規範之場地執行攔車檢測噪音車作業,統計1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總攔車數為2, 926輛,現場查獲改裝噪音車輛計80輛,均辦理通知到檢。

 

113年度環保稽查管理資訊系統服務精進暨維運計畫
執行期程: 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
執行方式及成果:
      

於108年、109年施行環保稽查管理資訊系統建置計畫,以e化整合民眾陳情及環保署列管污染源等系統資料、採行動化稽查取代書面稽查作業方式,並建立大數據提供資訊管理與決策平臺,提升稽查業務執行之準確性,強化公害防制案件處理效能,加強為民服務的績效,提升本市環境品質。本系統已完成建置,110年並配合法令增修、業務執行需要開發擴充新功能並優化系統現有功能。112年結案處理天數(0.22天)與108年(3.87天)相較減少3.65天。

113年持續維護環保稽查管理資訊系統(TEIS)及相關系統群正常運作、定期維護更新地理資訊系統圖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