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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

一、依本部108年2月20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相關文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45111號函、嘉義縣東石鄉公所108年1月17日嘉東鄉政字第1080000676號函。

三、本部前以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940號函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供各機關參考運用,現配合旨揭執行疑義說明,本部已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電子檔置於本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