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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業務

     本大隊為加強為民服務,對於市民陳情之環境污染(公害)案件,採二十四小時三班制執勤方式加以查處。依據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環保法規暨相關勤務規定,執行稽查告發工作。

    對於違法告發之案件,則依據「本大隊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舉發案件處理程序作業要點」進行審核、登錄,並續依「違反各項環保法令案件填單舉發不符處分要件標準表」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執行處分。為及時處理民眾公害陳情之案件,提供以下4種管道供民眾選擇。

  1. 以電話向本府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報案,案件經派工系統由本局勤務中心簽收後,將儘速連繫本大隊稽查車組及時前往查處。
  2. 以電話向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保報案中心報案專線(0800-066666)陳情,環境部語音系統受理後,將轉請本府環保局交權責單位查處。
  3. 以網路線上向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公害污染陳情網路受理系統報案(連結: https://ww3.moenv.gov.tw/),環境部受理後亦將透過與各地方政府環保局連線之網路交查,查處結果於線上回覆至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公害污染陳情網路受理系統,陳情人可在七個工作日後進站查詢處理之結果。
  4. 臺北市陳情系統反映,市府將轉由權責機關查處後上網回覆。為了爭取時效,以及清楚掌握污染源之情況,或者會同陳情人一同查處,建議您多採用方式1報案。


現階段重要稽查勤務項目

水污染列管廠場、事業稽查、採樣
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所稱廠、場、事業,依其廢水排放量及污染程度、作業規模等加強列管。排放廢(污)水經採樣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依「水污染防治法」處以新臺幣6萬至2,000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勒令歇業。又列管廠場、事業應視規模依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並定期申報相關紀錄,相關管制作業由本府環保局水質病媒管制科綜理之。
醫療院所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稽查
醫療院所之一般事業及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妥善貯存、清除、中間處理及處理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按次處罰。至於貯存、清除或處理感染性事業廢棄物違反規定者,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飲用水列管場所及自來水直接供水點稽查、採樣
對於設置提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設備的場所(如學校公共場所等)及自來水系統、淨水場水質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予以列管。若未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規定對設備進行維護與管理辦理者,將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至於經抽樣檢驗確定超過「飲用水水質標準」或「水源水質標準」者依法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之罰鍰。
營建、道路管線工程施工污染稽查
工程施工若未做好妥善之污染防制措施及環境管理,易造成各類環境污染。如塵土飛揚空氣污染,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設置空氣污染物收集、防制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記錄及管理事項之規定,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而若造成泥土、廢棄物污染路面、水溝者,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於水體者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依「水污染防治法」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另外,施工噪音超過管制標準,經告發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依「噪音管制法」處以新臺幣18,000元以上18萬元以下之罰鍰。
機車排氣污染稽查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44條及其相關法規規定,燃油機車出廠滿5年以上,每年應於行車執照之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內,至環境部認可委託之機車排氣定期檢驗站(連結: https://mobile.moenv.gov.tw/motor/Index.aspx)實施排氣定期檢驗,並檢驗合格;未依規定實施排氣定期檢驗者,處新臺幣(下同)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最重可註銷牌照。 另依據「空污法」第45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場)站、機場、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倘經不定期檢驗不合格者,處1,500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機車檢驗狀態可上環境部機車排氣定檢資訊管理系統查詢(連結: https://mobile.moenv.gov.tw/Motor/query/Query_Check.aspx)

柴油車排煙稽查
經本大隊稽查人員目視柴油車排煙有污染之虞者,送請本府環保局空污噪音防制科通知到排煙檢測站,依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進行檢測,另派員不定期至各公車場站以煙度計檢測不透光率,檢測不合標準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罰鍰。
餐飲業污染環境稽查
對於餐飲等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者,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以新臺幣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為「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列管對象,未依規定設置空氣污染物收集、防制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記錄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垃圾、廚餘等污染路面、水溝、防火巷等,得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4,500元以下或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
噪音污染稽查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另依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經稽查行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者,依法可處新臺幣3,000元上3萬元以下罰鍰;另經現場量測噪音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

一、工廠(場):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上18萬元以下罰鍰。

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噪音管制音量及測定標準,可參考「噪音管制標準」規定;臺北市政府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公告內容可參考臺北市政府環保局網站【連結】。
高噪音車輛管制
一、 固定式聲音照相系統:
(一)環境部於109年12月1日發布「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及「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並訂定機動車輛於車道行駛噪音標準值,限速≤50(km/h)之路段為86分貝,50<限速≤70(km/h)之路段為90分貝,經測量超過管制標準者,可處車輛所有人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於110年1月1日施行。

(二)於陳情熱點設置「固定式高噪音車輛偵測攝影系統」取締高噪音車輛。

二、移動式車牌辨識暨聲音照相系統稽查作業:

於本市民眾噪音陳情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路段地點設置「移動式高噪音車輛偵測攝影系統」取締高噪音車。

三、高噪音車稽查取締工作:

噪音車輛聯合攔檢:聯合本府警察局及監理單位於夜間在檢舉熱點執行攔車檢測噪音作業,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即依噪音管制法可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監理單位則協助有疑義之改裝車輛拍攝比對後辦理通知到案檢驗。

辦理噪音車通知到檢作業:依據民眾陳情及本局稽查人員或警察局於執行勤務時通報之噪音車,於查證後即依規定通知其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逾期未到檢或檢測超過管制標準依法處分並限期改善。

毒化物及環境用藥稽查
針對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業者進行稽查,其應具相關許可、核可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及遵行事項等。至於市售環境用藥產品進行稽查,查核是否有標示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批號、有效期限等字樣、是否逾有效期限及是否有偽造、禁用或劣質之環境用藥,相關管制作業由本府環保局水質病媒管制科綜理之。
社子島地區非法棄置廢棄物行為及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查
為有效防範本市關渡平原及社子島地區遭不法份子非法傾倒棄置行為,結合環警力量,針對進出該區域可疑清運車輛執行攔查取締,達到有效嚇阻業者棄置行為,杜絶非法棄置以維護本市市容。依照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及行政執行法執行攔查勤務。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載運廢棄物車輛,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且車號未登錄於許可文件內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41條告發,並依規定扣留車輛。已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車輛,若隨車未持有載明產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或所持有之證明文件與實際路線與載運內容物不同,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42條告發並扣留車輛

    載運剩餘土石方車輛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如未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或證明文件所載之有效日期、進出場時間、駕駛人與工程負責人簽名不符或缺漏,則視為未持有證明文件,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依法告發。

若該車輛經認定有嚴重污染之虞情形者,依法辦理車輛之扣留、移置及保管。遭扣車輛移置及保管地點,原則為本局北投垃圾焚化廠(北投區洲美街271號,電話:2836-0050)。遭扣車輛所載運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等,應請業者交由合法清除處理業者完成清除後,始得申請發還遭扣車輛,若1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行政執行法),交由環保局辦理相關產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