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機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職稱:約僱人員(限具原住民族身分並設籍臺北市6個月以上 )一、需求人數:正取1名,備取2名。二、工作內容及報酬:工作內容:(一)辦理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稽查、取締、告發之執行。(二)辦理關於各類環境公害污染源如空氣污染、噪音、廢棄物、水污染等稽查防治案件受理、登錄蒐集彙整及管制執行事項。(三)執行各項環境檢驗儀器、設備現場操作、採樣、送驗事宜。(四)需配合輪值大、小夜班及例假日勤務。(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報酬:280薪點-330薪點(新臺幣37,800元-44,550元)。三、報名資格條件:具原住民族身分並設籍臺北市6個月以上[計算至報名截止日(即113年5月20日(含)以前設籍者)],且具有下列條件:(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二)具有小客車駕駛執照。(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聯絡人及連絡電話:康小姐(02)25923600分機295 四、報名日期:113年10月22日至113年11月20日。五、報名方式:線上報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六、應繳證件:(一)原住民身分佐證資料:最新申請之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正本【即113年8月20日(含)後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另為檢視設籍時間是否達6個月以上,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影本請以A4紙影印勿裁切)。(三)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四)小客車駕駛執照正面影本。(五)專業證照(無則免附)。六、甄試日期及地點:甄試日期:報名表件初審審查合格者,將以電話通知口試,故請留下可聯絡得到本人之電話,如電話無法聯絡到,視同棄權,資格不符者,不另通知。甄試地點:本大隊會議室。七、甄試方式:採口試,依總成績決定錄取順序,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應徵人員如成績未達標準、不符本大隊需求,本大隊可斟酌情況從缺。八、錄取放榜通知:(一)錄取名單公告於本大隊網站,未錄取者不再另行通知。(二)正取1名,經電話通知報到而未於報到日指定時間前至本大隊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時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正取人員在進用期間因故離職,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補期間為6個月。九、約僱期限:(一)僱用期限自報到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後續依約僱人員僱用計畫及考核僱用,如僱用計畫停止應無條件解除僱用。(二)本案係控留本大隊專案技工職缺進用之原住民約僱人員,如遇僱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十、附則: (一)報考應繳表件不齊全(如未檢附「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未檢附小客車駕照影本、未檢附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未檢附原住民身分佐證資料等)、不符合報考資格者或未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者,將不予安排參加甄試。(二)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試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三)符合報名資格或甄試錄取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其甄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四)經進用之約僱人員於約僱期間由本大隊辦理考核,經考核表現不佳逹考核注意事項解僱規定者予以解僱。(五)小夜班時間為15:30至23:30,大夜班時間為22:30至次日06:30;每月大、小夜班約7~9班。(六)新進人員須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一次晉升10薪點。(七)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